異地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、補領、申請人需交驗下列身份證件之一 第一條:1、居民戶口簿;2、居民身份證(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);3、機動車駕駛證、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。 第二條:證明合法穩定就業、就學、居住的,需交驗下列證明材料之一:1居住證;2在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的,可提供公安機關核驗過的登記材料;3證明核發穩定就業的,需提供勞動合同、工商執照等相關材料;4證明合法穩定就學的,需提供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等相關材料;5、證明合法穩定居住的,需提供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材料。 |